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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其成績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
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核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
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
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核成績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時,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
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另予考核考績不予採計。
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
為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