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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升官等考試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時,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二、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三、採筆試與審查著作或發明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四、採筆試與心理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心理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五、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體能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六、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七、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八、採筆試、實地測驗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九、未採筆試,而以其他二種以上方式同時舉行者,其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所採之考試方式含口試者,採二種方式時,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他方式之成績占百分之七十;採三種方式時,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其他方式之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
升官等考試所採方式不屬前項各款所定者,其考試成績計算由考試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