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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學習人員,接到公路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有特
殊事故 (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 經公路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如逾期未向指定機關報到者,註銷其學習資格。
公路局編制內之正式職員,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與所任職務性質等級相近
,或原任職機關提供與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相近且不佔原提供分發之職
缺者,得經原任職機關同意於接到分發通知後七日內由原任職機關向公路
局專案申請留原機關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