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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錄取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
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