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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錄取人員於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依規定分發外交部
行政院新聞局服務未滿一年即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應賠償專業訓練
期間之全部費用 (薪給部分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