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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附表 (一)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應考資格│
│表 │
├────────┬─────────────────────┤
│考 試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
│乙│外交領事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等│國際新聞人員│ 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考│ │二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經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丙│外交行政人員│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職業) 以上學│
│等│ │ 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考│ │二 經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試│ │三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
│丁│外交行政人員│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國民中學同│
│等│ │等學歷者。 │
│考│ │ │
│試│ │ │
├─┼──────┴─────────────────────┤
│附│一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
│ │二 應乙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者,其應考年│
│ │ 齡須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應丙等、丁等考試外交行政人│
│ │ 員考試者,其應考年齡須在二十歲至三十歲。 │
│ │三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
│註│ 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四十五歲。 │
└─┴────────────────────────────┘
附表 (二)
┌───────────────────────┐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 │
│ 聞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 │
├─┬─┬───────┬─────┬─────┤
│試│等│類 科 組│ 應試科目 │ 成績計算 │
│別│別│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外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百分之五│
│ │ │ 交 ├───┤ 文應試。│ 十,其他│
│ │乙│ │西班牙│ 除英文組│ 筆試科目│
│ │ │ │文 組│ 外其餘各│ 平均成績│
│ │ │ ├───┤ 組兼試基│ 佔百分之│
│ │ │ │阿拉伯│ 礎英文) │ 五十。 │
│ │ │ │文 組│ 。 │外國文報│
│ │ │ 領 ├───┤外語口試│ 考英文組│
│ │ │ │韓文組│ 。 │ 以外各組│
│ │等│ ├───┤國父遺教│ 者,該科│
│ │ │ │俄文組│ (三民主│ 目成績之│
│ │ │ ├───┤ 義、建國│ 計算,以│
│一│ │ │意文組│ 方略、建│ 特種語文│
│ │ │ 事 ├───┤ 國大綱) │ 佔百分之│
│ │ │ │土耳其│ 及中華民│ 七十五,│
│ │ │ │文 組│ 國憲法。│ 基礎英文│
│ │考│ ├───┤國際公法│ 佔百分之│
│ │ │ │馬來亞│ 。 │ 二十五。│
│ │ │ 人 │文 組│國際關係│國文、外│
│ │ │ ├───┤ 及國際組│ 國文、外│
│ │ │ │泰文組│ 織。 │ 語口試三│
│ │ │ ├───┤中國近代│ 科成績,│
│ │ │ │葡萄牙│ 史。 │ 其中有一│
│ │試│ 員 │文 組│經濟學。│ 科成績不│
│ │ │ │ │ │ 滿五十分│
│ │ │ │ │ │ 者,不予│
│試│ │ │ │ │ 計算。 │
│ │ │ │ │ │筆試科目│
│ │ │ │ │ │ 中有一科│
│ │ │ │ │ │ 成績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 │英文組│國文 (論│成經之計│
│ │ │國│國├───┤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法文組│ ) 。 │ 、外國文│
│ │ │ │ ├───┤外國文 (│ 、外語口│
│ │ │ │ │德文組│ 就應考人│ 試三科平│
│第│ │ │ ├───┤ 報考類科│ 均成績佔│
│ │ │ │ │日文組│ 組之外國│ 百分之五│
│ │ │ │ ├───┤ 文應試。│ 十,其他│
│ │乙│際│ │西班牙│ 除英文組│ 筆試科目│
│ │ │ │際│文 組│ 外其餘各│ 平均成績│
│ │ │ │ ├───┤ 組兼試基│ 佔百分之│
│ │ │ │ │阿拉伯│ 礎英文) │ 五十。 │
│ │ │ │ │文 組│ 。 │外國文報│
│ │ │ │ ├───┤外語口試│ 考英文組│
│ │ │ │ │韓文組│ 。 │ 以外各組│
│ │等│新│ ├───┤國父遺教│ 者,該科│
│ │ │ │ │俄文組│ (三民主│ 目成績之│
│ │ │ │新├───┤ 義、建國│ 計算,以│
│一│ │ │ │意文組│ 方略、建│ 特種語文│
│ │ │ │ ├───┤ 國大綱) │ 佔百分之│
│ │ │ │ │土耳其│ 及中華民│ 七十五,│
│ │ │ │ │文 組│ 國憲法。│ 基礎英文│
│ │考│聞│ ├───┤新聞學。│ 佔百分之│
│ │ │ │ │馬來亞│國際關係│ 二十五。│
│ │ │ │聞│文 組│ 及國際組│國文、外│
│ │ │ │ ├───┤ 織。 │ 國文、外│
│ │ │ │ │泰文組│中國近代│ 語口試三│
│ │ │ │ ├───┤ 史。 │ 科成績,│
│ │ │ │ │葡萄牙│大眾傳播│ 其中有一│
│ │試│人│ │文 組│ 或外文書│ 科成績不│
│ │ │ │ │ │ 報編譯實│ 滿五十分│
│ │ │ │科│ │ 務 (就應│ 者,不予│
│試│ │ │ │ │ 考人報考│ 計算。 │
│ │ │ │ │ │ 類科組之│筆試科目│
│ │ │ │ │ │ 外國文應│ 中有一科│
│ │ │ │ │ │ 試) 。 │ 成績零分│
│ │ │員│ │ │ │ 者,不予│
│ │ │ │ │ │ │ 錄取。 │
└─┴─┴─┴─┴───┴─────┴─────┘
┌─┬─┬─┬─┬───┬─────┬─────┐
│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 │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視│ │ ) 。 │ 、視聽專│
│ │ │ │ │電 影│外國文 (│ 業知識二│
│ │ │國│ │攝製組│ 英文) 。│ 科各佔百│
│ │ │ │聽│ │視聽專業│ 分之三十│
│ │ │ │ │ │ 知識。 │ ,外國文│
│ │ │ │ │ │電影攝製│ 、國父遺│
│第│ │ │資│ │照片攝製│ 教及中華│
│ │ │ │ ├───┤ (就應考│ 民國憲法│
│ │ │ │ │ │ 人報考類│ 二科各佔│
│ │乙│ │料│ │ 科組分別│ 百分之二│
│ │ │ │ │ │ 應試) │ 十,合計│
│ │ │ │ │照 片│國父遺教│ 佔總成績│
│ │ │ │製│攝製組│ (三民主│ 百分之四│
│ │ │ │ │ │ 義、建國│ 十。 │
│ │ │際│ │ │ 方略、建│筆試科目│
│ │ │ │作│ │ 國大綱) │ 視聽專業│
│ │ │ │ │ │ 及中華民│ 知識成績│
│ │ │ │ │ │ 國憲法。│ 不滿五十│
│ │ │ │科│ │ │ 分,或其│
│一│ │ │ │ │ │ 中有一科│
│ │ │ │ │ │ │ 成績為零│
│ │等│ │ │ │ │ 分者,不│
│ │ │ │ │ │ │ 予錄取。│
│ │ │新├─┴───┼─────┼─────┤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 │ 美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 ) 。 │ 、外國文│
│ │ │ │ │外國文 (│ 二科平均│
│ │ │ │ │ 英文) 。│ 成績佔百│
│ │ │ │ 術 │美術編緝│ 分之三十│
│ │ │ │ │ 專業知識│ ,美術編│
│ │ │ │ │ 口試。 │ 緝專業知│
│ │ │聞│ │國父遺教│ 識口試佔│
│一│ │ │ 編 │ (三民主│ 百分之二│
│ │ │ │ │ 義、建國│ 十,其他│
│ │ │ │ │ 方略、建│ 筆視科目│
│ │ │ │ │ 國大綱) │ 平均成績│
│ │ │ │ 輯 │ 及中華民│ 佔百分之│
│ │考│ │ │ 國憲法。│ 五十。 │
│ │ │人│ │美學。 │美術編輯│
│ │ │ │ │色彩學。│ 專業知識│
│ │ │ │ 科 │基本設計│ 口試成績│
│ │ │ │ │ 。 │ 不滿五十│
│ │ │ │ │編輯及印│ 分,或筆│
│ │ │ │ │ 刷實務。│ 試科目中│
│ │ │ │ │ │ 有一科成│
│ │ │ │ │ │ 績為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 │ │ │國文 (論│成績之計│
│ │ │員│ 廣 │ 文及公文│ 算,國文│
│ │ │ │ │ ) 。 │ 、國父遺│
│ │ │ │ │國父遺教│ 教及中華│
│ │ │ │ │ (三民主│ 民國憲法│
│ │ │ │ 播 │ 義、建國│ 二科平均│
│ │ │ │ │ 方略、建│ 成績佔百│
│ │ │ │ │ 國大綱) │ 分之二十│
│ │ │ │ │ 及中華民│ ,其他筆│
│ │試│ │ 電 │ 國憲法。│ 試科目平│
│ │ │ │ │英文。 │ 均成績佔│
│ │ │ │ │新聞學。│ 百分之八│
│ │ │ │ │中國近代│ 十。 │
│ │ │ │ 視 │ 史。 │英文、新│
│ │ │ │ │大眾傳播│ 聞學、中│
│ │ │ │ │ 。 │ 國近代史│
│ │ │ │ │民意與公│ 、大眾傳│
│ │ │ │ 科 │ 共關係。│ 播、民意│
│ │ │ │ │廣播電視│ 與公共關│
│ │ │ │ │ 原理與應│ 係、廣播│
│ │ │ │ │ 用。 │ 電視原理│
│試│ │ │ │ │ 與應用等│
│ │ │ │ │ │ 六科成績│
│ │ │ │ │ │ ,其中有│
│ │ │ │ │ │ 一科成績│
│ │ │ │ │ │ 不滿五十│
│ │ │ │ │ │ 分,或筆│
│ │ │ │ │ │ 試科目中│
│ │ │ │ │ │ 有一科成│
│ │ │ │ │ │ 績為零分│
│ │ │ │ │ │ 者,不予│
│ │ │ │ │ │ 錄取。 │
└─┴─┴─┴─────┴─────┴─────┘
┌─┬─┬───────┬─────┬─────┐
│ │ │ 外 │普通科目 │成績之計│
│ │ │ │國文 (論│ 算,普通│
│ │丙│ │ 文及公文│ 科目三科│
│ │ │ │ ) 。 │ 平均成績│
│第│ │ │三民主義│ 佔百分之│
│ │ │ 交 │ 及中華民│ 四十,專│
│ │ │ │ 國憲法概│ 業科目四│
│ │ │ │ 要。 │ 科平均成│
│ │ │ │本國歷史│ 績佔百分│
│ │ │ │ 及地理概│ 之六十。│
│ │ │ │ 要。 │國文、英│
│ │等│ 行 │專業科目 │ 二科,有│
│ │ │ │國際現勢│ 一科成績│
│ │ │ │ 。 │ 不滿五十│
│ │ │ │英文。 │ 分,或三│
│ │ │ │會計學概│ 民主義及│
│ │ │ │ 要。 │ 中華民國│
│ │ │ 政 │行政學概│ 憲法概要│
│ │ │ │ 要。 │ 、本國歷│
│一│考│ │ │ 史及地理│
│ │ │ │ │ 概要、國│
│ │ │ │ │ 際現勢、│
│ │ │ │ │ 會計學概│
│ │ │ 人 │ │ 要、行政│
│ │ │ │ │ 學概要五│
│ │ │ │ │ 科,有一│
│ │ │ │ │ 科成績為│
│ │試│ │ │ 零分者,│
│ │ │ 員 │ │ 均不予錄│
│ │ │ │ │ 取。 │
│ ├─┼───────┼─────┼─────┤
│ │丁│ 外 │國文。 │成績之計│
│ │ │ │公民及本│ 算,以應│
│ │ │ 交 │ 國史地。│ 試科目四│
│ │等│ │英文。 │ 科平均成│
│ │ │ 行 │國際現勢│ 績計算之│
│ │ │ │ 大意。 │ 。 │
│ │考│ 政 │ │筆試科目│
│室│ │ │ │ 中有一科│
│ │ │ 人 │ │ 成績為零│
│ │試│ │ │ 分者,不│
│ │ │ 員 │ │ 予錄取。│
└─┴─┴───────┴─────┴─────┘
┌─┬─┬───────┬─────┬─────┐
│ │ │外交領事人員各│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 │組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者,│
│第│ ├─┬─────┤、言辭、才│不予合併計│
│ │ │ │國際新聞科│識及專業知│總成績。 │
│ │乙│ │各組 │識評定之) │ │
│ │ │國├─────┤ │ │
│ │ │ │美術編輯科│ │ │
│ │ │ ├─────┤ │ │
│ │ │ │廣播電視科│ │ │
│ │ │ ├─┬───┼─────┼─────┤
│ │ │ │ │ │實地考試│口試或實地│
│ │ │ │視│ │電影企劃│考試成績不│
│ │ │際│ │ │ 作業。 │滿六十分者│
│ │ │ │ │ │電影攝影│,不予合併│
│ │等│ │ │電 影│ 作業。 │計算總成績│
│ │ │ │ │攝製組│電影剪輯│。 │
│ │ │ │聽│ │ 作業。 │ │
│ │ │ │ │ │電影旁白│ │
│ │ │ │ │ │ 撰寫。 │ │
│ │ │新│ │ │口試 (視│ │
│ │ │ │ │ │ 應考人之│ │
│ │ │ │資│ │ 儀表、言│ │
│ │ │ │ │ │ 辭、才識│ │
│ │ │ │ │ │ 及專業知│ │
│ │ │ │ │ │ 識評定之│ │
│ │ │聞│ │ │ ) 。 │ │
│ │考│ │料├───┼─────┤ │
│二│ │ │ │ │實地考試│ │
│ │ │ │ │ │幻燈片企│ │
│ │ │ │ │ │ 劃作業。│ │
│ │ │ │ │ │照片攝影│ │
│ │ │ │製│ │ 作業。 │ │
│ │ │人│ │照 片│照片編輯│ │
│ │ │ │ │攝製組│ 作業。 │ │
│ │ │ │ │ │幻燈片說│ │
│ │ │ │ │ │ 明撰寫。│ │
│ │ │ │作│ │口試 (視│ │
│ │試│ │ │ │ 應考人之│ │
│ │ │ │ │ │ 儀表、言│ │
│ │ │員│ │ │ 辭、才識│ │
│ │ │ │ │ │ 及專業知│ │
│ │ │ │科│ │ 識評定之│ │
│ │ │ │ │ │ ) 。 │ │
│ ├─┼─┴─┴───┼─────┼─────┤
│ │ │ │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丙│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分者│
│ │等│外 交│、言辭、才│,不予合併│
│ │考│行 政 人 員│識及專業知│計算總成績│
│ │試│ │識評定之) │。 │
│ │ │ │。 │ │
│ ├─┼───────┼─────┼─────┤
│ │ │ │口試 (視應│口試成績不│
│ │丁│ │考人之儀表│滿六十分者│
│試│等│外 交│、言辭、才│,不予合併│
│ │考│行 政 人 員│識及專業知│計算總成績│
│ │試│ │識評定之) │。 │
│ │ │ │。 │ │
├─┴─┴───────┼─────┴─────┤
│ │外交領人員各組、外交│
│ │ 行政人員、國際新聞人│
│ │ 員國際新聞科各組、美│
│ │ 術編輯科、廣播電視科│
│ │ 以第一試佔百分之八十│
│ │ 、第二試佔百分之二十│
│ │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準│
│ │ 及等第。 │
│總 成 績 之 計 算│視聽資料製作科各組以│
│ │ 第一試佔百分之四十,│
│ │ 第二試實地考試佔百分│
│ │ 之四十,第二試口試佔│
│ │ 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
│ │ 以定錄取標準及等第。│
│ │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六│
│ │ 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
│ │ 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