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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