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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雇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考試完竣後,舉辦考試機關,應將考試經過情形,連同考試及格人員清冊
等件,送請考選部備查。
前項清冊,由各機關依附式造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