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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