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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二、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及士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高員一級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依需要另定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實地測驗成績與筆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採第一試筆試與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得視類科需要,對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