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其具備附表一所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