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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