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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訓練人員經訓練及分發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實習六個月期滿後,由內政
部彙轉考選部核定合格者,呈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報請主管機
關正式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