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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訓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經依法確定判決無罪
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恢復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