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構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者,得由訓練機構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
請重訓。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備役人員,經核定
退訓或註受訓資格者,岣時註銷其入營之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