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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法官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用人需求擇優錄取。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