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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法官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