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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組之口試委員如遇有應考人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與應考
人有現任機關首長及直屬長官與部屬關係,或研究所畢業論文指導教授及
同屆所長之師生關係者,應行迴避。
應考人於參加口試時,如發現有前項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即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