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