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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口試委員應按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單獨評分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