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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二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六十分。
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五十分。
四、團體適應能力 (包括溝通、說服及應變能力) :占二十分。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