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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人員,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