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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