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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或不合規定,得補正者,考選部應通知限期補正。不得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