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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措施之申請,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程序為之,並應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送交考選部。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應試者,應另檢具各該考試報名首日前一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格式由考選部定之。
依前項規定繳驗診斷證明書並經審核通過後,於原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內報考各項國家考試申請前項權益維護措施時,得免重複繳驗。
考選部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請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