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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採行心理測驗時,其種類、評分、參考標準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各該考試規則中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