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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試務機關應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後,方得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