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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應於該項考試筆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申請閱覽之科目名稱,並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非本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