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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但紙本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紙本試卷影本供其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