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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之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及禁止行為等有關事項,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