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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名頂替。
二、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三、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四、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五、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六、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七、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八、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