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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閱覽。於閱覽試卷前,先經核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
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由考選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