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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
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應遵守該應試科目或該試題之計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