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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
前項分數轉換審議會議進行時,準用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並應邀請測驗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典試委員長於召開分數轉換審議會議,如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參考公式不適用時,得再修正或另行決定轉換方式,或不轉換。
分數轉換審議會議結果,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會議決議。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如不同意分數轉換,依各科目筆試原始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二、如同意各該筆試部分科目或各該科目部分試題分數轉換,依未轉換科目原始分數加計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
三、如同意各該類科筆試全部科目分數轉換,依轉換科目標準分數計算應考人筆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