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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典試人力資料庫由考選部相關單位依權責定期進行管理維護,資料庫內個人資料與工作記錄等事項,相關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典試人力資料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選部得自典試人力資料庫移除。但曾任典試人員或有正當事由,不宜移除者,不在此限:
一、死亡。
二、年滿七十五歲以上。
三、未提供聯絡資訊致無法聯繫。
四、本人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請求自典試人力資料庫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