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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一般疏失者,依其情節輕重定期停止遴聘一至五年:
一、試題與最近六年內考試科目之申論式試題多數雷同。
二、同次考試同時命擬不同等別相同科目之試題多數相同或雷同。
三、六年內不同考試相關科目重複使用本人命擬過之申論式試題。
四、命擬申論式試題正副題多數相同或雷同。
五、試題與本人或特定個人命擬之其他考試試題多數相同或雷同(如學校入學考試、期中考、期末考等)。
六、試題(含內容、答案)與本人或特定個人出版書籍、發表論文或講義多數相同,或引用補教機構教材或出版品。
七、未依規定題數命題或未提供正副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經通知後仍未改善。
八、命擬試題內容(文字、符號、圖表等)發生多次錯誤致無法作答或需更改答案。
九、審查試題內容(文字、符號、圖表等)發生多次錯誤致無法作答或需更改答案。
十、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無正當理由不願協助處理試題疑義。
十一、多次未參加試卷評閱標準會議。
十二、閱卷不遵守閱卷規則,經溝通後仍不願改進。
十三、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或閱卷評分顯不公允、寬嚴不一或顯有錯誤,經溝通後仍不願改正。
十四、多次未依限完成命(審)題、閱卷工作,或無故未依規定時間到場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工作。
十五、擔任典試工作疏失致補行或撤銷錄取。
十六、其他一般疏失經審議小組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