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
一、試題外洩。
二、執行職務未嚴守秘密。
三、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
四、請他人代為命題、審查或閱卷。
五、代他人命題、審查或閱卷。
六、現於補教機構任教或現與補教機構有特殊關係。
七、其他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
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如有違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