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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優良者,考選部得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或學校:
一、命題經審查委員提報試題品質優良。
二、審查發現命題重大錯誤及時予以更正。
三、對於典試或試務事項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並獲採行,著有績效。
四、其他參與典試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