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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闈場安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闈場電話由題務組組長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題務組組長同意,並派員陪同方得使用,且應予登錄備查。
闈場電話加裝錄影及電話錄音設備,由入闈考選部總務人員負責管理,並適時更換儲存媒體,更換之儲存媒體密封後交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一年,期滿後始得銷毀。
入闈期間,工作場所應予全程錄影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