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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用人機關職務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時,應敘明相關職業管理法律、建議所屬職系、新增類科名稱、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