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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遇有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事故,造成電腦試場資訊設備無法正常運作,致全部或部分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不能進行考試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僅就無法繼續應考之應考人停止考試,其他未受影響之應考人繼續應試。
三、前款停止考試之應考人,其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得使用第二套試題或另行擇期舉行考試。但應考人已提前自行結束作答者,如系統已完整登錄作答成績者,依系統登錄之成績計算,不得補考。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重大事故,應考人未得監場人員疏散許可即擅離試場者,該科目依已作答內容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