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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或停止考試時,應由典試委員長會同考選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考試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考試應另行擇期舉行,並由辦理試務機關發布考試延期公告。
二、其為考試期間發生者,如考試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考區停止考試;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
三、其為各科試題發出後發生者,致停止考試時,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其考試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該科目及未考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已超過二分之一,該科目不再另行擇期舉行考試,其成績計算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但其他未考之科目或無法立即收回全部試卷之科目或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依前款規定辦理。
考試進行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應考人因緊急避難離開座位或試場者,事故結束後應即返回試場座位繼續作答,並得由試區主任按所延誤時間補足考試時間。
題務組入闈期間遇有地震、火災、空襲或其他緊急事故,有危害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題務組組長應視危急情況,指定專人保管原題,並將人員疏散撤離至安全地區。其因而不能進行考試時,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情形立即報告典試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