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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