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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心理測驗種類如下:
一、智力測驗
二、性向測驗
三、人格測驗
四、職業興趣測驗
五、其他心理測驗
前項心理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