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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
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
用。
接受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具有貢獻者,考選部應予表揚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