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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 25 條
國文科目採測驗式試卷作答者,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國文科目採申論式試卷作答者,其作文、公文、翻譯部分之評閱,依配分比例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
一、作文: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
(四)結構。
(五)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二、公文:
(一)內容及用語。
(二)程式。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三、翻譯:
(一)題意詮釋。
(二)文詞。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前項評分項目,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