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因試題或答案有瑕疵,經依試題疑義處理規定變更答案者,選填二個以上答案如何計分,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五、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