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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