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命題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