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試卡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
試卡答案讀入後,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主
)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
案內容。